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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风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事指南
一、工程报建
实施单位:建设单位
我县境内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以上(含3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20日内,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须及时向县综合招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标办”)报建。办理报建时需要:
(一)提交项目立项批文。
(二)领取并如实填写《团风县建设项目报建登记表》,一式两份,建设单位与县招标办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团风县综合招标投标中心
二、招标条件备案
实施单位:建设单位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或委托招标办理招标备案,必须:
(一)领取并填写《团风县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条件备案书》。
(二)提交计划部门批准文件、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资金证明(复印件)。
(三)提交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任命文件的复印件。
(四)拟邀招标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外地企业进省、市、县施工证明、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建设单位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需附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需附委托代理招标合同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复印作。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
三、编制招标备案文件
实施单位:招标人
招标人须到县招标办领取并编制招标备案文件,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主要包括工程概况、资金来源、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投标报价,标段划分,工期要求;现场勘察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投标担保,履约担保的规定;开标的时间、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二)材料或设备采购供应;
(三)工程量清单(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
(四)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五)工程技术规范和工艺要求;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招标书
实施单位:招标人
(一)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工程“招标公告”,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二)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5个以上(含5个)具备承担招标工程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三)招标公告和邀请书,应载明招标工程的名称、地址、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质量要求、开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截止时间,报名地点,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
(四)招标公告或邀请书在发出3日前由招标人向县招标办备案。
承办单位: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五、投标人资格预审
实施单位:招标人和投标申请人
(一)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要求,在限期内携带有关资料到指定地点报名登记;
(二)投标人到县招标办领取并填写《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三)根据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的要求,招标人与县招标办、公证部门共同对投标申请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书进行联合审查,确实正式投标人;
(四)投标人过多时,招标人可按择优的原则,选择不少于7家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五)由招标人与县招标办,联合向资格预审合格且已确定正式投标人发出《投标资格预合格通知书》。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
六、发放招标文件
实施单位:招标人
(一)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格发放给持有《投标资格预合格通知书》和交清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投标人收到招标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工程量清单后,应认真核对,并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二)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所做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报县招标办审查同意后,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同时发给所有投标人,同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三)修改或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招标文件同等效力。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县综合招投标中心
七、组织勘察现场
实施人:招标人、投标人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安排投标人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以使投标人获取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必要信息。
承办单位:招标人
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答疑
实施单位:招标人、投标人
(一)投标人在领取招标文件、图纸、有关技术资料及现场勘察后有疑问的,应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于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解答,并将解答同时送达所在投标人。
(二)澄清、修改、签疑等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三)无论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发出的任何资料文件还是投标人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均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签收确认。任何口头上的修改、澄清、答疑一律视为无效。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
九、投标文件的编制与递交
实施单位:投标人
(一)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二)投标人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送交指定地点交验签收。
(三)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公证部门
十、工程标底价格的编制
实施单位:招标人
招标项目设有标底的、应当由具有资质的招标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并在开标前严格保密。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标底价格的编制工作必须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开标前准时密封送达开标现场。
承办单位:招标人
十一、组建评标委员会
实施单位:招标人
(一)招标人和县招标办临时确定(1-2)名代表开标前一小时,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封闭环境下,按规定程序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代号。
(二)评标委员会为5人以上单数,招标人推荐评委不准超过该项目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由参加抽签的县招标办代表在封闭环境下,按抽取评委代号后面所附电话号码,通知到本人。
(四)凡接到县招标办通知的专家评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报到,向县招标办领取上岗胸牌,向公证人员交出随身带的每一件通迅工具。
(五)要对评委进行封闭式管理,保证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人确定前保密。
(六)专家评委抽取、通知、签到、登记等原始记录经招标人及监管人员签字确认后全部交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备案。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综合招投标中心、公证部门
十二、开标
实施单位:招标人、投标人
(一)招标人查验并介绍投标人及到场的相关人员;
(二)各投标人或者委托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三)由有关工作人员按照送标顺序当众拆封投标书、并唱报投标预算总价、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等级、项目经理姓名以及其他需要特别说明的内容。
(四)设有标底的,由监标人拆封宣布工程标底价格。
(五)招标人要认真做好投标签到、投标文件密封检验表、唱标内容、开标过程等原始记录,并由投标人签字认可后交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存档备案。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公证部门
十三、评标
实施单位:评标委员会
按照建设部[89]号文件和《黄冈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评标定标标准》及招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在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并根据评审情况向招标人提出评标报告并推荐不超过3名排序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或受招标人委托直接确定中标人。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公证部门
十四、定标
实施单位:招标人及评标委员会
(一)招标人自开标之日起7日内确定中标人,特殊情况下,经县招标办同意可适当延长定标期限.。
(二)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之日起15日内向县招标办提交招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招标人若无违法行为,县招标办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办完招投标备案手续。
承办单位:招标人、县招标办
十五、签发中标通知书
(一)评标工作结束后,招标人将开标、评标过程中的有关纪要、资料、评标报告等报县招标办备案,由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县招标办签章确认。
(二)招标人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与县招标办共同办理投保证金退还手续。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
十六、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办理施工许可
实施单位:招标人、中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发出之日30日内,招人和中标人到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在县招标办和合同鉴证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要求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招标办备案。
双方凭《中标通知书》与施工合同,缴纳有关费用后,办理施工许可。
承办单位:县招标办、县综合招投标中心、工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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